为保障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以优先通行权。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拥有“尚方宝剑”或“免死金牌”,可以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享有优先通行权与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两个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优先通行权具有法定性,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和范围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看,特殊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在此范围之内的车辆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第二,上述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上述车辆也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至于什么是紧急任务,要根据立法目的、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解读。通常我们会把紧急任务理解为情况紧迫、必须立即行动,不行动会带来极为严重后果的重大任务。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第三,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人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这项权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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